友恭校友會會章修訂通告
各位會員及校友:
本會創會之時,並沒有完善的會章,現正以當日的簡約版會章作原稿草擬校友會會章,現將有關資料給大家參閱,如有任何意見,請在28/10或
之前給我們留下寶貴意見,好讓我們修改。過了此日,我們便會根據大家意見修訂後,在友恭校友會周年會員大會(5/11/2015)當晚通過。敬希大家留意!
友恭校友會謹啟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附上校友會會章初稿
友恭學校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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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的中文名稱為「友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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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的英文名稱為”Yau Kung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為香港新界元朗厦村市2B
第三條: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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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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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結歷屆校友、維繫友誼。
第四條管理:本會之管理將由按照本會會章選舉產生之執行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法定語文:本會之法定語文為中文,而以英文為輔助語文。
第二章會籍
第一條:會員資格
所有畢業於友恭學校及友恭分校的同學;或所有曾就讀於友恭學校及友恭分校並已離校的同學。
第二條:各會員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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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會員皆擁有以下權利:
甲:享用本會為會員提供之福利;
乙:出席本會組織之所有活動;
丙:所有會員有權出席及參與會員大會,並於會上擁有發言權,選舉及被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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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會長及顧問(包括名譽及榮譽)等均有權出席及參與會員大會,並於會上擁有發言權,但沒有選舉及被選權(本會會員除外)。
第三條:會費
基本會員(一次過收取)會費港幣一佰元,會費不予退回;
第四條:取消會藉
會員如欲取消會藉,須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
第三章會員大會
第一條:權力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第二條:週年會員大會
1. 週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十一月舉行;
2. 週年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開;執行委員會主席為當然主席。若缺席時,由副主席主持。
3. 會員大會文書由執行委員會秘書長出任,若秘書長缺席時,則由副秘書長或助理秘書出任或執行委員會選任一人代替。
4. 週年會員大會要處理的事宜為:
甲、審議及通過上次會員大會會議記綠;
乙、審議及接受執行委員會所提交的週年工作報告;
丙、審議及接受執行委員會所提交的財政報告;
丁、修改會章(如有需要);
戊、選舉及罷免執行委員會成員;
己、議決任何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條:特別會員大會
1. 執行委員會須在不少於三十名基本會員聯署申請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執行委員須在接到有關聯署申請後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特別會員大會主席之提名須經出席之一名會員動議及另四名會員和議,再由出席大會之會員以簡單大多數票選出;
4.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時,召集人須列明要處理之事宜,而該會員大會亦只應處理已列出之事宜。
第四條:通告
會員大會之議程須於大會召開十四天前以校友會網頁公佈,並附議程,通知全體會員。
第五條:合法人數
所有會員大會,其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基本會員人數十分之一或三十名基本會員。
第四章 執行委員會
第一條:職能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日常之會務運作及行政決策,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事項。
1. 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2. 制定發展方向及推動會務;
3. 審核財政預算;
4.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及發佈有關聲明。
第二條:組成
執行委員會之組成不得少於十七人,最多二十五人,其中必須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處及財政,均為義務性質。
1. 主席1人
2. 副主席3人
3. 秘書處: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助理秘書1人
4. 財政(正副各1人)
5. 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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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
第三條:執行委員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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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甲、召開及主持幹事會會議;
乙、主持週年大會會議;
丙、在會議上票數相同時,投決定性一票。
2. 副主席
甲、於主席缺席時,擔任會議主席;
乙、於主席職位出缺時,擔任主席職位至任期結束。
3. 秘書處
處理本會文書工作。
4. 財政
甲、處理本會財政工作;
乙、須在週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度的財政報告。
丙、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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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協助執行委員會處理會務
6. 執行委員
協助處理事務。
甲. 執行委員會可按會務需要,設立不同職能的工作小組,常設工作小組可包括:
1. 會員事務小組:負責審批新會員申請、員登記及與會員聯絡,維持完整的會員資料庫。
2. 編輯:負責所有文字及美術設計工作,包括網站文字內容、宣傳單張、印刷品等等。
3. 活動籌備小組:統籌全年活動、興趣班
4. 公共關係小組:宣傳校友會活動及推廣校友會的公關工作
5. 資訊科技小組:管理校友會網站,加強校友會的網站功能,協助其他小組在網站上發佈消息和刊登宣傳,分發從網站所收集的訊息給執行委員會跟進。
第四條: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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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每年8月份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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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不少於執行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之一半,若不足法定人數則作流會處理,再召開會議時,則由主席決定出席會議之人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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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會議之通知及議程須於會議召開前七天發予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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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議案必須於執行委員會會議上以簡單大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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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席須在票數相同時,投決定性一票。
6. 執行委員請假,須於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前三天或非常務會議前二十四小時,以口頭向主席或秘書長陳述理由,並須徵得主席同意;如遇突發事情未依例通知者,須於會議後四十八小時內,以口頭向主席陳述理由解釋之;
7. 任何執行委員一年需出席常務會議不少於2/3次數,如無合理並獲主席接納之缺席原因,引致不能承擔其職責時,其職務將自動被解除,由其他執行委員推薦之會員填補職位,履行職責。
第五條、會議紀錄
1. 所有會議紀錄,由秘書處負責,任何基本會員可予察閱;
2. 會議紀錄須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並將會議紀錄知會各執行委員,以備在常務會議中通過會議紀錄。
第六條、任期
1. 執行委員會之任期為三年;
2. 正副主席可連任兩屆,正主席由三位副主席中推選一位出任,副主席則由當屆執行委員中推選出任,其他執行委員均可無限次連選或連任;
3. 正主席擔任兩屆任期後便榮休,退任後榮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
4. 副主席如任滿兩屆後不參選正主席一職,退任後榮任本會永遠名譽會長。
第七條、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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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辭職的執行委員須書面向主席解釋原因,待執行委員會書面確認後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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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席請辭或有出缺,由第一副主席補上其職位,如此類推;其他職位的空缺,則由執行委員會決議一名執行委員兼任。
第五章選舉
第一條:執行委員會選舉
1. 各參選人必須為基本會員及出席週年會員大會;
2. 主席如連任,不需執行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如不連任,由副主席出任,要經執行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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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其他職位由執行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六章:財政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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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港幣五千元或以上的支出,須經由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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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港幣三萬元或以上的支出,須經應屆執行委員會一致通過。
第七章處分及上訴
第一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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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有執行委員違反本會會章,疏忽職守,執行委員會有權以維護本會利益為由動議及議決適當之處分,包括罷免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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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有會員違反本會會章,做出危害本會或其他會員權益,嚴重損毀本會聲譽之事情,執行委員會有權以維護本會利益為由,議決並革除其會員之會籍;